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三章 就業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四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談活動 第五章 就業協議 第六章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 第七章 畢業派遣 第八章 就業調整與改派 第九章 接收工作 第十章 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十一章 就業指導和畢業鑒定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搞好上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就業工作📹,更好地為上海和全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高校學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部以及國家和上海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學生是國家培養的高級專門人才。本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以及社會中介機構☝🏻,應共同搞好高校學生就業工作。 第三條 高校畢業生有為國家服務的義務。 要鼓勵和引導高校學生到邊遠、艱苦地區和其他國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條 高校學生就業要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和殘疾與否而受歧視。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上海進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就業工作👩🏿🎤。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就業工作,包括高校及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畢業生和結業生的就業工作🤸🏿。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上海高校學生就業工作由國家教育部和上海市高校招生🙅🏼♀️、畢業生就業指導委員會領導,上海市計劃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人事局管理。下設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 第七條 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設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本市高校學生就業的日常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責: (一)製定本市高校學生就業工作的法規和具體實施意見; (二)指導和協調本市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高校學生就業工作🚣♂️; (三)組織管理本市高校學生就業需求信息登記👨🔧、發布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活動; (四)引進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 (五)組織實施本市高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負責高校學生的派遣、調整和接收; (六)協調本市高校學生就業過程中的爭議; (七)評估本市高校的學生就業工作㊗️🔊; (八)開展高校學生就業製度改革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九)其他與高校學生就業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是上海高校學生就業的中介服務機構。隸屬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接受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的具體指導。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的工作是: (一)開展本市高校學生就業指導的咨詢✝️、推薦、MK等相關服務工作; (二)負責本市高校學生就業需求信息的收集🍝🧎♂️➡️、登記和發布🅰️; (三)組織本市高校學生就業市場和信息網; (四)為高校畢業生提供人事代理↖️; (五)為外地高校上海生源學生建立信息聯系卡; (六)接受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委托🪓,對本市高校的學生就業指導機構和用人單位進行協調和指導,處理其他與高校學生就業相關的日常事務🧘🏻♀️; (七)開展與高校學生就業工作相關的各類培訓; (八)開展高校學生就業政策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九)開展其他與高校學生就業相關的業務。 第九條 本市各高校應成立由分管校長負責的學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學校的學生就業工作。下設學生就業工作部門,負責學校畢業生和結業 生的就業的日常工作。高校的學生就業工作部門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及時向市高校華業生就業辦公室報送畢業生資源情況🦒,就業計劃🫷🏿; (二)開展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 (三)為學生提供咨詢👩🚒🙉、就業信息、供需洽談活動和推薦等服務👧🏻; (四)負責學生就業協議書的鑒證登記👩🏻🌾; (五)推薦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審核申請進滬就業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的有關材料; (六)負責辦理學生的離校手續🧑🏿🚒; (七)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開展其他與學生就業相關的工作。 第十條 用人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向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申報畢業生需求計劃🖕🏽,到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辦理需求信息登記🤹🏿♀️,向高校提供需求信息🥇; (二)參加供需見面洽談活動,積極認真MK畢業生🥧; (三)做好畢業生接收🚶🏻♀️➡️、安排工作👩🏼🌾; (四)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和學校反饋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就業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國家計劃任務招收的取得畢業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凡繳費上學的🙎🏿,一般通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落實就業單位;凡公費上學的🎃🗝,通過一定範圍內的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單位🧑🧒🧒🤽🏼♀️;委托和定向培養的按合同就業🪓。 第十二條 來源於邊遠省區的本、專科學生,只要是邊遠省區急需的,原則上回來源省區就業🦶。 第十三條 高校學生就業工作一般從學生在校的最後一學年開始。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就業工作程序分為就業指導、收集發布需求信息、畢業生資格審查、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簽訂就業協議、編製就業計劃、派遣(調整)、接收等階段👨❤️👨。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一般應在每年11月起到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下一年度畢業生需求信息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的就業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學習。學生與用人單位的供需見面活動時間,應安排在畢業前一年的12月至當年的5月🧑🏻🎨。春季畢業研究生可適當提前。 第四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談活動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高校學生就業信息登記製度,凡需錄用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須到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需求信息登記🙄。 第十八條 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應通過及時有效的途徑🧙🏻♀️,向全市高校及學生公布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 第十九條 本市高校應及時向學生公布所有的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 第二十條 不履行就業信息登記製度的MK行為是不公平競爭行為,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有權視情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外省市高校上海生源學生回滬就業實行就業信息卡聯系製度🕰,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就業供需洽談活動,是學生與用人單位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的重要場所。 第二十三條 就業供需洽談活動-般應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或高校主辦👩🏽🎓。 第二十四條 高校跨校舉辦就業供需洽談活動,或其他部門舉辦高校畢業生就業洽談活動,須經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批準。 第二十五條 就業供需洽談活動不得以贏利為目的,不得沖擊學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不得影響學生的學習和管理。 第五章 就業協議 第二十六條 高校學生就業必須由當事人畢業生或結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並由學校對就業協議鑒證登記🧛🏿♀️。就業協議書一式四份⬆️,學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各執一份,第四份存學生(或用人單位)備查。協議書由國家教育部或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統一製表🕉。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1.可在規定的範圍內通過與用人單位的雙向選擇🌾,自主選擇自己的就業單位; 2.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各種情況(涉及國家機密的除外)和自己將獲得的待遇; 3.應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和在校表現ℹ️、學習成績𓀍。 (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1.可通過與高校學生的雙向選擇⚽️✵,自主錄用高校畢業生或結業生♌️; 2.有權了解學生包括身心狀況在內的基本情況和在校表現🧑🏿🦰🤹🏿♂️、學習成績🈚️; 3.製訂高校畢業生用人計劃🧈,及時辦理需求信息登記手續🤝; 4.通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活動,如實向學生介紹本單位情況,包括單位基本概祝、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第二十八條 就業協議書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服務期; (二)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四)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 (五)就業協議終止的條件; (六)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 學生和用人單位可在就業協議書上附加雙方認為需要增加的條款。 第二十九條 條就業協議在學生簽字🧗♀️、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後生效;經學校鑒證登記後列人學生就業計劃。 簽訂就業協議執行如下程序: (一)學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二)用人單位應在與學生簽訂就業協議書起的十五天內,把就業協議書送至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進行鑒證登記; (三)學校對就業協議書鑒證登記,蓋章,並在十五天內反饋雙方當事人😗💆🏼,並將就業協議列人就業計劃🏚。 第三十條 就業協議簽訂後,若學生或用人單位違約👩🏼🔬,由違約方按就業協議規定繳納違約金,並由雙方簽署違約協議文件;若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經協商解除協議👨🏻🏫,應簽署解除協議文件。學生在與新的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後,憑新用人單位的接收函以及原用人單位的違約協議或解除協議文件,到 學校就業部門領取就業協議書,再重新按程序簽訂就業協議。 第三十一條 鑒證登記主要指學校學生就業工作部門對就業協議及雙方當事人的資格和學生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鑒別證明,包括:用人單位是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學生遞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根據學生在校表現是否具備畢業資格🤜🏻,學生在校是否有違紀違法行為,所簽就業協議是否符合 有關法規、政策等,並對就業協議進行登記⏯。 第三十二條 采用欺騙等違法手段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就業協議簽訂後,學生和用人單位在就業過程中的爭議🏌🏻,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協調😚。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 第三十四條 進滬就業的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應品行端正🙍🏼♀️,學習成績優良👌🏻,身心健康👨🏻⚖️,在滬已有接受單位,一般應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並具有以下條件之一: (一)曾榮獲校級以上(含校級)優秀學生或學生幹部稱號; (二)所學屬本市高校缺門專業🚼; (三)所學屬本市重點工程🚖、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艱苦行業急需緊缺專業👮🏼。 (四)父母有一方由上海支邊或常住戶口已遷人上海🖖; (五)有其他特殊條件和原因。 國家教育部所屬院校和國家部委所屬重點院校的畢業生優先🪢。 第三十五條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按下列程序申請🧙🏻🫸🏼: (一)學生向已達成就業意向的用人單位索取《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表》🍣,根據要求如實填寫個人資料欄目。 (二)用人單位根據要求如實填寫本單位資料欄目,把"申請表"交學生。 (三)學生憑"申請表"向學校索取教務處出具的成績單,並將"申請表"、就業協議書🚓、推薦表👨🏻🍳、在校期間的獲獎證書🏊🏼、外語和計算機等級證書以及有關材料交學校就業管理部門審核🫁。 (四)學校根據"申請表"的要求對學生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在"申請表"上蓋章簽字。 學校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學生遞交的材料是否屬實; 2.學生在校期間獎懲情況。 (五)學生將經學校審核的《非上海生源高校學生進滬就業申請表》、個人推薦表原件和就業協議書、在校期間的獲獎證書✍️、外語和計算機等級證書的復印件以及有關材料交用人單位審核🚵♂️;用人單位在確認畢業生遞交材料齊全和符合要求後簽字蓋章,有上級主管部門的送上級主管部門審核,並由用人單位把全部材料報送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審批。 第七章 畢業派遣 第三十六條 高校必須將鑒證登記的學生和用人單位的就業協議書編製上報就業計劃。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審核簽發。 第三十七條 符合國家規定申請自費出國國學的學生,應當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學校不再負責其就業工作🤵♀️。派遣時未獲準出境的,學校可將其檔案👕、戶糧關系轉至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八條 派遣前👼🏻,學校應當認真負責地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讓其回家休養🐶。一年內治愈的(須經學校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隨下一屆學生就業🪜;一年後仍未治愈的,學校可將其檔案、戶糧關系轉至生源所在地(家居農村的保留非農業戶口)🧜🏿♀️👩🏻🦯➡️,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三十九條 結業生落實就業單位的🈂️👴🏿,派遣時須在報到證上註明"結業生"字樣。 第四十條 對於華僑和來自港澳臺地區的畢業生願意留大陸工作的,學校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十一條 免試推薦📝,或考取第二學土🚨🔒、碩士、博士研究生的學生,在學校就業計劃上報後提出不再攻讀的🥦,一般應回生源所在地就業。 第四十二條 對殘疾學生,學校應幫助其就業,確有困難的,按有關規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門安置𓀛。 第四十三條 上海生源學生到畢業時仍末落實就業單位的🔐,由學校將其檔案(郊縣畢業生包括戶糧關系)轉往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自謀職業。 第四十四條 學生派遣時間春季畢業學生一般從三月份開始派遣🤲🏼。秋季畢業學生一般從七月份開始派遣。 第八章 就業調整與改派 第四十五條 學生就業協議書和就業計劃具有法律效力,學生👨🏻、用人單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和違約,責任方應按協議附加條款和政府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繳納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執行就業計劃的◼️,經批準可以辦理改派手續。改派手續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在本市內用人單位之間調整的🧑🦱🙂↕️,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審批並辦理改派手續; (二)跨部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的🧳,由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根據相關規定審批並辦理改派手續; (三)畢業生調整改派須在一年內辦理,逾期不再辦理有關調整改派手續。 第四十七條 委托培養和定向培養的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委托定向單位的♿️,需征得原委托定向單位、地區和學校的同意👩🏽🍼🦹🏻♂️,畢業研究生還需上報國家教育部審批,在向原委托單位或學校繳納培養費🫄🏻,並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繳納違約金後,按收費生對待🤾🏽♂️🔣。 第四十八條 師範類學生因特殊情況到非師範系統就業,應當向學校繳納培養費,退還專業獎學金🕖,並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繳納違約金。 第九章 接收工作 第四十九條 高校學生持《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派遣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研究生派遣報到證》(以下簡稱"報到證")到就業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憑學生的"報到證"及時辦理接收手續⏫💂🏽♂️,辦理報到接收手續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五十條 本💻、專科學生就業後,一般實行一年見習期製度☢️;或根據《勞動法》🕛,按"勞動合同"約定🧚🏽♀️🧑🏽✈️,實行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第五十一條 學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職人員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把報到後發生疾病的畢業生退回學校。 第五十二條 患有精神病(需醫院證明)的畢業生📋,如在一年見習期內舊病復發😽,經指定醫院證明🥢,用人單位可將其退回學校,由學校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十章 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五十三條 高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建議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要求和時間報送生源🤼♀️、需求信息和就業計劃的🤵🏻🤹🏿♀️; (二)提供虛假畢業生情況或虛假鑒證登記的➜; (三)不按規定派遣學生的; (四)其他違反學生就業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就業協議🤦🏽♂️,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養合同的用人單位⚂、學生,按協議書或合同書的有關條款處理,並依法承擔賠償和違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對利用職權幹擾學生就業工作,或在學生就業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主管部門或同級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凡已批準進滬就業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不去用人單位報到,或報到後在一年內擅自離開就業單位另行擇業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或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同時書面報告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市高校學生就業辦公室核審後🤦🏻,可根據用人單位的處理意見,出具退回畢業生公函,由學校將其檔案、戶糧關系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章 就業指導和畢業鑒定 第五十七條 學校應為畢業生和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就業指導的重點是進行學生就業法規🧖♀️、國家方針政策的宣傳,人生觀🪺、價值觀🪓、擇業觀和職業道德觀教育👨🏽🏭,以及求職擇業技巧的訓練🔥。 第五十八條 學生就業指導可來用授課、講座🎠、咨詢、模擬等形式🔽,學校應開設選修課。 第五十九條 高等學校要按照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和《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要求,實事求是地對學生作出組織鑒定。 第六十條 學生鑒定主要包括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等各方面的基本情況,並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核對無誤後歸檔。學生的檔案材料應在學生派遣兩周內,寄送就業單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高校畢業生👍🏼、結業生系指按照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取得畢業資格或結業資格的本、專科生和碩士👏🏿、博士研究生。 第六十二條 外地高校上海生源畢業生、結業生和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在上海就業,參照相關條款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在此以前發布的凡與本辦法不符的有關規定🧑🏿🚀,均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